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机关主要职责: (一)行使检察权,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犯罪分子; (二)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防范机制,扩大办案效果; (三)做好对免诉人员的考核,检查督促对被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人员的改造工作; (四)加强对监所的监督; (五)及时受理控告、申诉,缓解、疏导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