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主要职责: (一)加强刑事侦查和预审工作,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 (二)查禁和取缔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制作贩卖和传播淫秽物品、吸毒等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的管理; (四)加强户口、流动人口和特种行业的管理,强化对出租屋、公共场所和重点防范区域的治安防范工作; (五)加强交通、消防、边防管理,消除隐患,预防事故,维护公共安全; (六)加强对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等人员的管理; (七)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八)加强对基层治安保卫组织、社会保安组织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强化内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网络和治安控制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