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八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八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经常向公民进行道德、纪律、法制教育,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制作、传播、出版和销售反动、暴力、凶杀、淫秽等有害读物和音像制品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