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重视校风校纪建设,预防和减少学生违法犯罪。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