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