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本省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协调、指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协调指导权、监督检查权、表彰批评权,并对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有政纪处分建议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和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 (三)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各部门、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后进; (五)提出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混乱的负责人的政纪处分建议; (六)处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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