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责任制,应当将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一方平安,作为负责人的任期目标之一,并将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为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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