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加强内部安全保卫,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同时应当结合各自业务,参与和督促下属单位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