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所列第十一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部门、单位不履行职责,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有权督促其履行,并通报批评;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政纪处分建议。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必须在1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送达提出建议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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