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三条 公安、司法机关对公民或者组织的报案不依法及时受理,或者对公民、组织申请人身、财产权的保护拒绝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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