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四条 群防群治组织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其成员有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