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六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六条 对治安积极分子、证人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的公民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