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一条 对否决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否决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否决决定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机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决定暂不执行。对复议的决定仍不服的,由受理复议的机构提交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最后决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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