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检举揭发和制止,并有义务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证据。 公民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犯,有权扭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公民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公安、司法机关对揭发、检举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提供证据的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科,应当依法给予保护。 4. 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