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责任: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村民、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做好本辖区的治安防范工作,调解民间纠纷; (三)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监督执行; (四)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本辖区发生的各种案件和灾害事故,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做好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监外执行、假释人员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人员的教育、挽救工作; (六)教育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