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八条 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落实内部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职工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防止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和其他治安灾害事故,并结合各自业务,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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