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六条 驻本省的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加强对官兵的法制教育,增强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感,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军、警、民治安联防和军、警、民共建文明单位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