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三条 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牺牲,比照因公牺牲的规定给予抚恤或者照顾;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由所在地区或者单位报请有关机关批准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