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一条 除科学研究活动外,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严格控制进入人数,并按照国家规定报批。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严禁建设任何生产和经营性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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