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区或者更改名称。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确因保护管理需要或者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对省级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区进行调整或者更改名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批准设立程序进行调整。 调整自然保护区,应当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得破坏生态系统,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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