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和完善保护管理站点、巡护道路、巡护码头、防火瞭望台、生态定位监测站、宣传教育场馆、宣传牌等管护设施。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巡护责任制和巡护报告制度,并根据自身特点以及可能发生的灾害,编制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