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区界或者移动、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约定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