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违法建设设施的,由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