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其违法所得及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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