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变更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 (二)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区界的; (三)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修建或者批准修建设施的; (四)引入转基因生物和外来物种的; (五)拒绝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保护和管理职责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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