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和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