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普遍服务 第十一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普遍服务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 "中国邮政"标识,公示营业时间、业务范围、资费标准、服务标准、业务单据书写式样、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 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信箱(筒)上标明开箱的频次和时间,并按照标明的频次和时间开启邮政信箱(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