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55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普遍服务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 "中国邮政"标识,公示营业时间、业务范围、资费标准、服务标准、业务单据书... 第十二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普遍服务 第十二条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禁止和限制寄递物品的相关规定,不得交寄、夹寄带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害性、... 第十三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普遍服务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时,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 第十四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普遍服务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由单位或者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到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邮件投... 第十五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普遍服务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投递频次和深度投递邮件,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邮... 第十六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普遍服务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在楼房地面层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主出... 第十七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普遍服务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在寄递处理邮件过程中,发生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或者邮件收发人员和邮件代收人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 第十八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普遍服务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冒领用户邮件、汇款; (二)强迫用户使用高资费业务或者购买指定物... 第十九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自查机制,并定期将自查结果报送邮政管理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邮政... 第二十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国家给予邮政企业用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补贴资金,邮政企业应当将其使用计划报送省财政部门、省邮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企业,应当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扶持和其他政策优惠。 财政、发展...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扶持农村地区的邮政设施建设,加强对村邮站的投入和建设,提...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建设城市新区、开发区、高校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城镇社区或者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时配套安排邮政普遍服务的...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地,符合划拨条件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划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城乡建设规划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邮政信箱(筒)、报刊亭等邮政...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邮政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应当事先与当地...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居民住宅楼,建设单位应当在便于投递的位置设置信报箱。信报箱的建设应当纳入建设工程...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民航、海运、公路、铁路等运输企业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交运的邮件,应当保证邮件安全,优先安排运输,并...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邮政企业运递邮件的专用车辆报省邮政管理部门核定后,按照规定喷涂邮政专用标志色和邮政专用标识,由省人民政府决... 第三十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损毁邮政信箱(筒)、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邮政设施; (...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以商业特许经营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被特许人应当依法取得快递...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三十三条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经营快递业务,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快递服务标准向用户...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三十四条 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快递服务网络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快递服务网络的安全和畅通,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国家安全机关等相...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三十五条 快递企业接受网络销售、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经营资质,与其签订快递服...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三十六条 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价格、营业时间、运递时限等服务承诺,并向...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三十七条 快递企业提供的快递运单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在显著位置注明时限、保价及赔...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三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安排具备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三十九条 快递企业投递快件应当向快件收件人或者其委托的代收人当面送达,但是符合快递服务标准规定的自取情形除外。 快递... 第四十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四十条 快递企业运递快件的专用车辆报省邮政管理部门核定后,按照规定喷涂快递企业专用标志。 带有快递专用标志的车辆在城...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四十一条 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规定,寄递禁止寄递的物品,或者未按规定寄递限制寄递的...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四十二条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经营单据和电子信息,定期向省邮政管理部门提交统计报表、年度报告书等资料,并及...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四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快递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及时在本省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向...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扰乱集邮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一)在发行日前销售邮资凭证; (二)低于面值或售... 第四十五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邮政用品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生产监制证书。 任何单... 第四十六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的规定和资费、服务标准的,由邮政管理... 第四十八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邮政企业对符合按址投递条件的用户拒绝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或者不按规定时限安排投递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第四十九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用户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 第五十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邮政企业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七、八、十项规定的,快递企业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设置信报箱或者设置未达到国家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 第五十二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迁移邮政设施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第五十四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经核准,擅自在车辆上喷涂专用标志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第五十五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 第五十六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快递服务和安全保障协议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 第五十七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快递企业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由邮... 第五十八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年度报告书等资料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 第五十九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第六十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监制生产邮政用品用具,或者冒用他人监制证号生产邮政用品用具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 第六十一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运递时限等服务承诺、提供查询,或... 第六十二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第六十三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六十四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