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监制生产邮政用品用具,或者冒用他人监制证号生产邮政用品用具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