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