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快递企业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