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中止或者终止办理快递业务未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或者未按照规定妥善处理未投递的快件的; (二)将快递业务交由未取得快递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经营的; (三)接受无合法经营资质委托方的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