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快递服务和安全保障协议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