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经核准,擅自在车辆上喷涂专用标志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邮政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