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迁移邮政设施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邮政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