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迁移邮政设施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