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邮政企业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七、八、十项规定的,快递企业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邮政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