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设置信报箱或者设置未达到国家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可以处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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