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逾期不改正的,对快递企业,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