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邮政企业对符合按址投递条件的用户拒绝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或者不按规定时限安排投递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