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的规定和资费、服务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邮政企业改正,可以对邮政企业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撤销委托,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