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经省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擅自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或者将邮政自办营业场所改为代办营业场所; (二)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未办齐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