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扰乱集邮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一)在发行日前销售邮资凭证; (二)低于面值或售价销售邮资凭证; (三)擅自从事集邮票品的进出口业务; (四)擅自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 (五)非法印制、倒卖、伪造或者变造集邮票品; (六)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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