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四十二条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经营单据和电子信息,定期向省邮政管理部门提交统计报表、年度报告书等资料,并及时报告重大通信事故或者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规定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