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四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快递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及时在本省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和评价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快递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及其诚信记录、用户投诉信息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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