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邮政用品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生产监制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他人监制证号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邮政用品用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