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四十一条 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规定,寄递禁止寄递的物品,或者未按规定寄递限制寄递的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四)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盗窃用户快件; (五)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