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运递时限等服务承诺、提供查询,或者未按规定处理用户投诉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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