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批准或公告邮政企业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 (二)不依法核定邮政企业运递邮件或快递企业运递快件的专用车辆的; (三)不依法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处理和答复用户申诉的; (五)不依法履行收寄验视等安全监管职责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