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三十五条 快递企业接受网络销售、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经营资质,与其签订快递服务和安全保障协议,并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