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三十六条 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价格、营业时间、运递时限等服务承诺,并向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开的服务承诺视为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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